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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化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SX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化学及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和产业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等学校等化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省内高等、中等化学教育教学研讨活动。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为国家及山西省的经济、文化、教育的进步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92号山西大学化学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化学学科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开展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活动; (三)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六)积极开展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化学文献和标准编审等活动; (七)积极发现化学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化学研究或化学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 个人会员必须具有大学化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化学工作者或组织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8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